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7.07.27
- 施行日期:2017.07.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仍为803名。
二、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如下:
广州市80名,深圳市30名,珠海市20名,汕头市39名,佛山市33名,韶关市27名,河源市23名,梅州市33名,惠州市25名,汕尾市22名,东莞市20名,中山市20名,江门市34名,阳江市20名,湛江市50名,茂名市43名,肇庆市28名,清远市26名,潮州市19名,揭阳市38名,云浮市21名。
人口特少的县(市、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名。
三、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驻粤部队代表的名额为34名。
四、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直接分配给有关单位进行选举的名额为118名。
五、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为14名。人口特少的聚居少数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侨侨眷代表的名额为41名。
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八、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九、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1月30日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