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中村污水治理的决议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7.01.13
- 施行日期:2017.01.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中村污水治理的决议 (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我省城中村污水治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水污染防治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东江水系水质、珠江三角洲水质、韩江流域水质、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饮用水源水质、西江水系水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实行省市县人大联动监督,连续重点督办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污染整治,着力推动国家“水十条”落实、饮用水源及主要江河水质保护、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跨省域河流污染整治、河长制实施、城中村污水治理等工作,以此全面推动全省水环境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基本实现了人大监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覆盖,形成了人大推动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工作格局,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议指出,城中村污水是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重要来源,是改善人居环境、争创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性因素,推进城中村污水治理十分必要和紧迫,要总结广州等城市全面截污、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直接纳入城市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排水接驳改造、就地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城中村污水治理经验,全面深入推进全省城中村污水治理工作。
会议提出,通过治理,到2020年要实现城中村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并按照国家、省有关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的要求,完成城中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中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河长制实施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要加强规划引领,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全省城中村污水治理总体方案,各城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统筹推进治理工作,坚持全面统筹与“一村一策”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城中村污水治理与城中村旧村整体改造相结合;要保障治理资金投入,选择适用、可行、稳定的治理技术,按雨污分流的要求有序推进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网、排水管网、分散式处理设施等治理设施建设,推进城中村黑臭水体治理和河涌整治,加强城中村环境执法监管,增强治理的科学性、精准性;要充分发挥城中村居民主人翁的作用,推动治理工作信息公开,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会议强调,推进城中村污水治理,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次深化,今后应针对农村污水治理、跨省域河流污染整治等薄弱环节,不断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我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为补齐短板、确保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