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 深劳〔1999〕228号)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 深劳〔1999〕22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自1999年7月1日起,全国已正式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也调整了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我市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旧版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一律停止核发,此前按国家规定已核发的旧版证书依然有效。 从10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内容(含汉字、数字、日期)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严格按照要求打印证书。对未经打印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局一律不予核发验印。证书的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的要求进行。 填写评定成绩,须先将分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填写。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的规定执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按每本证书4元的标准向市劳动部门交纳证书工本费。
特此通知。
附: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略)
2.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