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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市高技术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93〕90号
  • 公布日期:1993.09.24
  • 施行日期:1993.09.2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1999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01年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代替)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高技术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穗府(1993)90号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加快广州市高技术通信产业的发展,决定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凡在广州市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品生产的企业,由广州市通信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盖章生效,报市科委备案。同时,经市税务部门批准,五年内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所得税,实行零承包。对既生产高技术通信类产品又生产其他传统类产品的企业,其属于高技术通信类产品部分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二、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可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在实行新的折旧制度基础上,“八五”期间,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允许年折旧率达30%。
  三、对企业生产高技术通信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经海关批准,可减免进口税、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四、建立高技术通信产业专项资金。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拨给二千万元,用于资助企业新产品研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一定三年不变。此专项资金由市通信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安排使用。
  五、高技术通信产业的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由“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给予贴息支持;项目所需贷款、配套外汇及额度,由市计划、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解决。
  六、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一至五名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经市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
  七、允许企业从新产品投产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从实现税后利润中提取10%用于奖励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不计入奖金总额。
  八、高技术通信产业所需的外地优秀科技人才调入本市后,其住房安排、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应优先解决。具体参照《关于鼓励引进人才、资金、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穗府〔1993〕36号)精神办理。
  九、此优惠政策由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