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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文化经营场所疏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文化经营场所疏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文〔2008〕269号)


各区文化(体)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8]9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无证无照文化经营场所“清无”疏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室)、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影吧):此类属于目前国家明确规定停止审批的项目,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批准同意审批之前,一律停止新设立的审批工作。发现上述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应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二、歌舞娱乐场所:根据深府办[2006]235号文件规定,歌舞娱乐、电影放映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印刷业经营单位,应设立在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内。歌舞娱乐场所的具体审批条件严格按照《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文化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艺术培训经营单位、印刷企业、复印影印打印企业、报纸期刊图书批发单位、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此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含必备的申请材料)仍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正常审批。
  各区文化局要服从全市清无疏导工作的大局,按照深府办[2008]98号和深府办[2006]235号《通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开展疏导工作。要抽调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参加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集中办公和现场发证照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要热心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政策及办证条件和程序的解释说明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公正公平、严格审批,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要加强对新设立场所经营者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新审批经营场所的检查密度和强度,确保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安全规范有序。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