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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房改[200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注
         (注:根据市政府令第88号,福利房现已改称为
           安居房,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
           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下同)。)
           (1992年4月29日 深房改字[199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各单位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的职工出售公房后有关房屋产权的界定通知如下:
  一、经住户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出售福利房。
  二、住户按高于准成本、低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准成本福利房的待遇,即取得准成本产权。
  三、住户按高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全成本福利商品房待遇,即取得全成本产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