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2009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 公布日期:2009.04.29
- 施行日期:1992.04.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
(1992年4月29日 深房改字〔1992〕6号)
各有关单位:(1992年4月29日 深房改字〔1992〕6号)
现就各单位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的职工出售公房后有关房屋产权的界定通知如下:
经住户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出售福利房。 住户按高于准成本、低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准成本福利房的待遇,即取得准成本产权。 住户按高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全成本福利商品房待遇,即取得全成本产权。 本意见所称福利房,根据市政府令第88号现已改称为安居房,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注。
注 增加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