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 发文字号:深文〔2008〕323号
- 公布日期:2008.12.01
- 施行日期:2008.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2008〕32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市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02 对外文化交流(引进、派出)(初审)
03 申请成立博物馆(初审)
04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审批内容
设立驻深记者站审批。 设定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第九条、第十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或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报社;
2.广东省党委机关报社、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或广东省党政机关报社。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驻站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写明设立记者站的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原件2份);
(二)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简况原件2份,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报社出具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报刊社出版许可证(复印件2份)。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表格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的,报市委宣传部会签,同时给申请人出具回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批复,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持省局批准文件到市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复,无有效期限规定。 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同意后,方可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提出设站申请,经省局审批同意并领取《记者站登记证》后,方可在深圳驻站地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每年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发年审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
法律依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外文化交流(引进、派出)(初审)
审批内容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派出、引进)初审。 设定依据
(一)《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七条;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厅字〔1993〕3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四)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外发〔2001〕15号);
(五)《关于出国(境)文化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粤文外〔2006〕376号)。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条件
(一)我市单位或团体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申请者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艺术表演团体;
2.申请对外交流的节目或艺术品不违反表演或展出地的法律、法规;
3.有外方的正式邀请;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5.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境:
(1)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2)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3)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4)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5)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6)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
(7)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我市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展览:
1.文物出国(境)展览组织者必须具有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的承办文物出国(境)展览资格;
2.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展品,必须是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其中主要展品应是在国内报刊发表或是在国内正式展出过的;
3.拟出境的文物类别属于《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允许出境的文物;
4.一般采取有偿展出方式,不得采取租赁方式;
5.有经费保障;
6.有展览场地;
7.有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文化部令第42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申请来我市演出的节目或展览的艺术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德;
2.演出或展览有确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3.外方有来深演出或展览的明确意向;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5.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1)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2)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3)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4)干涉我国内政的;
(5)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6)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7)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8)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9)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举办文物展览:
1.必须有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厅的批复文件;
2.有展览场地;
3.有经费保障;
4.有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5.不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我市单位或团体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出访理由;(2)出访国家名称;(3)一行人数;(4)出访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5)演出、展览、重大国际赛事、会议或多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具体地点;(6)经费来源和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收支预算;(7)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邀请函(中外两种文本)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邀请函需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复印件3份,验原件);
3.演出类提交演出节目单、录像(录音)带(原件3份);展览类提交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出境人员名单(原件3份);
6.出访人员单位同意函(指申请单位特邀的外单位人员)(复印件3份,验原件);
7.邀请方属政治敏感、背景复杂的宗教、社团、党派等组织机构的,应附该团体、组织的背景资料简介(原件3份)。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关于出国(境)文化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我市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出访理由;(2)出访国家名称;(3)一行人数;(4)出访起止日期(展览场次时间);(5)展览的具体地点;(6)经费来源和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收支预算;(7)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邀请函(中外两种文本)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邀请函需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复印件3份,验原件);
3.展览文物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须加注展品级别、以及是否曾在国外展出的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展览场馆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出境人员名单(原件3份);
6.出访人员单位同意函(指申请单位特邀的外单位人员)(复印件3份,验原件);
7.邀请方属政治敏感、背景复杂的宗教、社团、党派等组织机构的,应附该团体、组织的背景资料简介(原件3份)。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关于出国(境)文化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引进文化交流项目的理由或举办重大国际或多边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的理由;(2)我国引进该项目的单位名称(项目由哪个省引进);(3)拟请对象所属国家和地区;(4)一行人数;(5)来深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6)演出、展览具体地点;(7)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⑧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团体介绍,主要成员简介,举办重大国际性或多边国际性文化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3份);
3.演出类提交演出节目单、录像(录音)带(原件3份);展览类提交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5.来华人员名单(原件3份);
6.来华人员护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举办文物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引进展览的理由;(2)我国引进该项目的单位名称(项目由哪个省引进);(3)拟请对象所属国家和地区;(4)一行人数;(5)来深起止日期(展览场次时间);(6)展览具体地点;(7)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8)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3.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4.随展人员名单(原件3份)。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法律依据:《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法律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文化局经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限规定。 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文化局初审同意后,按要求报广东省文化厅、文化部审批,领取批文后方可进行所申请的涉外文化交流活动。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成立博物馆(初审)
审批内容审核同意成立博物馆。 设定依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原件3份);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原件3份);
(五)陈列展览大纲(原件3份);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八)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2.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3.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4.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5.章程修改程序。
法律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表格
《博物馆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物局。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物局。 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深圳市文物局出具初审意见,同意的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限规定。 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文物局初审同意后,方可向广东省文化厅提请审批。经省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开放博物馆。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文物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法律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04号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审批内容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条件
(一)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资质的规定;
(二)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
(三)建设工程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未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文物维修工程的批准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原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原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报告单》(原件);
(六)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原件,应包含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七)修缮后文物建筑整体面貌及修复部位的照片(原件,照片规格为4R彩照);
(八)竣工图纸(核原件收复印件);
(九)经费决算书(原件)。
注:申报材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照片用A4纸粘贴,现状图、设计图须折叠成A4纸规格,并装订整齐。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交5份材料,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交3份材料。 申请表格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报告单》、《深圳市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物局。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物局。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资料;
(二)组织工程验收;
(三)申请人按时凭回执到窗口领取验收结果。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表,无有效期限规定。 审批的法律效力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