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潮卫〔2009〕80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尘肺、矽肺和职业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市卫生局特制订了《潮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与市卫生局疾病预防与卫生监督科联系。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潮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有毒有害企业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预防为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要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潮州市卫生局、发改局、经贸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潮卫[2007]91号)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区),并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明确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使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覆盖到每个地市,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卫监所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要有高水平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不断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结合实际加强监督管理
要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重点针对制鞋、制革、不锈钢、花纸、电池、陶瓷、矿山等重点工作,存在职业病隐患较多的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重金属、噪音、放射场所,加强监督监测;对防护设施改造、健康监护落实、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健康档案建立、职业场所的警示标志、职业危害的告知防护知识的宣传进行管理,从而有效地防护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抓住重点案例,解决职业病投诉
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对劳动者的职业病投诉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1:
潮州市用人单位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为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规定。
3、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4、管理措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6)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报告规定:
5、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5)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8、我市相关单位主要职业危害情况
潮州市有关企业职业危害有害物质基本情况表
行业 | 职业有害物质种类 |
塑料、制鞋业 | 三苯、丙酮、丁酮、环己酮、乙烯、氯乙烯、氯化氢、苯乙烯、粉尘、噪声、增塑剂、发泡剂、高频等 |
表带、工业 | 三苯、汽油、粉尘、高频等 |
花纸、 印刷 | 三苯、汽油、(铅、汞、镉、锰、铬)、噪声 |
电池 | 噪声、铅、汞、锰、粉尘、硫酸 |
陶瓷 | 高温、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三苯 |
电子 电气 | 氯乙烯、氯化氢、粉尘、噪声、铅、氟化物、三酸、三氯乙烯、三苯、丙酮、正己烷 |
石油 化工 | 铅、汽油、甲醛、乙酸乙酯、苯 |
酒店 动力 |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噪声、液化气 |
通讯 | 微波 |
五金 电镀 | 氰、铬、锌、三酸二碱、噪声、粉尘 |
不锈制造业 | 粉尘、噪声、放射性 |
放射 卫生 | X射线、αβγ放射性同位素 |
备注:以上为目前我市纳入管理的12行业39种类有害物质
附2:
个人防护用品知识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会伤害劳动者的身体,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劳动防护用品就是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个人防护用品分类:
个人防护用品可按防护部位分为防护头、面、眼、呼吸道、耳、手、脚、身躯等8类,也可以依据用途分为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热辐射、防微波和激光、防放射、防冲击、防机械外伤、防油、防碱、防坠落、防寒、防触电、防水和水上救生等。
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1. 防护服。防护服包括帽、衣裤、围裙及鞋盖等,主要是防止热辐射、射线、微波和化学污染物损伤皮肤或经皮肤侵入人体。
2. 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有电焊工护目镜、炉窑工护目镜和面罩、防微波和防碎屑眼镜等。
3. 呼吸防护器。根据结构和原理呼吸防护器可分为自吸过滤式和送风隔离式两大类:
(1) 自吸过滤式是以佩戴者自身的呼吸为动力,将空气中有害物质予以过滤净化的防护器。使用在空气中有害物浓度不很高,且空气中的含氧量不低于18%的场所。它分为机械过滤和化学过滤两种,机械过滤主要是用于防止粒径小于5μm的呼吸性粉尘的吸入,通常称防尘口罩和防尘面具;化学过滤主要用于防止有毒气体、蒸气、毒烟雾等的吸入,通常称为防毒面具。
(2) 防毒面具有滤毒盒或滤毒罐,又有全面罩与半面罩之分,常用的防毒滤料有相应的防护对象,各种型号涂有不同颜色,要注意其适用范围。
(3) 隔离式呼吸器工作原理是将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污染环境隔离,通过输入空气或氧气来维持人体正常呼吸的防护器。用在缺氧、尘毒污染严重、情况不明或有生命危险的工作场合。
(4) 隔离式呼吸器按供气形式可分为自给式和长管式两种类型。自给式呼吸器自备气源,属携带型,根据气源的不同又分为氧气呼吸器和空气呼吸器和化学氧呼吸器;长管式呼吸器需借助机械动力经气管引入空气。
4. 护耳器。护耳器包括耳塞、耳罩、耳帽,其作用主要是防止噪声危害。
5. 防护手套。主要是棉手套,也有用新型橡胶体或聚氨脂塑料浸塑制成的手套。不同材质的手套可用于不同的工作场所,如防溶剂、耐油、耐漆、防污染、耐热,耐寒冷手套等。
6. 防护膏膜。在戴手套感到妨碍操作的情况下,可用膏膜防止手部皮肤污染。膏膜一般由药物、成膜剂、油脂活性剂乳化制成,用后用温水和肥皂冲洗,可用在使用有机化合物的场所,如各种溶剂、油漆和染料操作时。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原则
(1) 企业有义务为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工人应了解自己的工作需要哪些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特别是不能以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代替隔离式呼吸防护器。
(2)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对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要进行反复训练,达到能迅速正确使用。
(3)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用于急救的呼吸器更要定期检查,以免急救时无法正常工作。急救呼吸器平时要妥善地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 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这样不但可延长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用品的防护效果,要仔细阅读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按要求正确维护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