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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2008〕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当符合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申请指南》的建设内容。
  (二)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中,研发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8%或者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依托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产业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且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该超过50%,该单位应当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组建的依托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各依托单位在《联合组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和评审,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综合论证;
  (四)可行性论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
  (六)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格式);
  (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依托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型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研发型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还应当提交各依托单位之间签订的《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申请其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为工程中心的,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设立协议或章程;该法人实体已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还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文窗口受理依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缺陷及补正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该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由技术、经济、管理等多方专家组成的综合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13名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由同行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可行性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7名人员,其中专家不少于5名(包括1名财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 综合论证组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年度申请指南,在全面审阅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侧重从全市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专家组讨论、论证后,专家进行独立评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综合论证意见,确定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 可行性论证组在现场负责对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在专家和工作人员独立评分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可行性论证组召开论证会议,应当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可行性报告;
  (二)评审组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组人员提出质疑及依托单位进行答辩;
  (四)评审组人员进行评议及独立评分;
  (五)可行性论证组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符合全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基础条件: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满足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其他有关要求;
  (三)发展方向: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四)管理机制: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其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其不断发展。
  (五)论证结果:推荐优先立项、推荐立项或者不推荐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工程中心整体布局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经费中用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监管帐户或采购专户。
  第二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批准组建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组建过程中具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向工程中心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对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工程中心专用软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
  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的资助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使用政府资金进行采购,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组建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任命该工程中心主任,组织成立工程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工程中心章程和管理制度,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对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组建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完成组建的工程中心对照《计划任务书》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验收报告》;
  (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纳税证明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评估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评估;
  (四)由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组建单位。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予以授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计划任务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工程中心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程中心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工程中心所有。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一)根据科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二)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使之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的运行机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二)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三)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人员管理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由岗位固定的研发人员和流动的研发人员构成,其中,岗位固定的研发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8个月。
  第四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批准组建的科技行政主管批准。
  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正常运营积极开拓多种筹融资渠道,包括:
  (一)国家、省、市等各级财政对工程中心及其承担项目的专项资助经费;
  (二)依托单位按规定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和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等经常性研发资金;
  (三)依托单位科技产品和科技活动依法享受的税收减免、退税所得;
  (四)工程中心自身产品和服务的创收;工程中心进行项目融资等其他资金渠道。
  第四十四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政府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工程中心可享受国家和广东省给予技术开发型机构或技术中心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产品,优先列入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优先推荐列入广东省、国家的重点新产品计划。
  第四十七条 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工程中心承担相关重点科研开发任务和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
  第四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 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汇报,并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组织一次定期评估。
  第五十一条 定期评估应当遵循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定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
  (二)研究成果、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研究与实施;
  (三)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
  (四)对外交流与开放;
  (五)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评估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定期评估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应当给予表彰;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应当给予鼓励;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应当责令其整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四条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如果再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报,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享有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已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十六条 国家级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深圳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应当按照工程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组建申请。
  第五十七条 经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可申请组建国家级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批准的,按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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