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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改)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6]3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原节能基金)的实施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企业自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落实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的战略部署,特制定《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我市各种类型企业开发与生产新型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新技术及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能源检测中心)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导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借贷手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条 资金属非赢利性质,用于向第四条所列的项目提供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期,利息为银行同期利率的50%,借款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借款本息全额一次性返还。
  第四条 资金管理费用从节能推广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项目。
  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或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贸局申请。
  1、珠海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3、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4、能提供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第八条 申请资金项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项目申请表》;
  2、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项目的技术认定材料。
  6、银行资信证明、抵押或担保手续资料。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应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节能推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下发节能推广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节能推广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填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送市经贸局进行审查。市经贸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节能推广资金扶持项目导向计划。
  (三)市经贸局根据节能推广资金扶持项目导向计划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专家组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评审意见。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能源监测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四)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贸局编制出该年度的项目资金计划。
  (五)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市经贸局下达该年度节能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节能推广资金使用合同,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六)节能推广资金计划正式下达、资金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凭该合同到市经贸局办理借款手续,由市经贸局一次性将款项从节能推广资金专户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款项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七)从项目资金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之日起一年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将借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至资金在市财政设立的专户。

  第十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市经贸局有权终止该项资金的使用,并立即收回全部资金款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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