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1997〕520号
- 公布日期:1997.12.25
- 施行日期:1997.12.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7]520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如何处理,经研究,省局意见:
对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指定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研制生产“新产品”企业、“菜篮子”工程企业等,其应征增值税税额中可享受“先征后返还”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分,可按销售比例划分处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退税额=本年当期累计应纳税额×本年当期累计可享受增值税返还项目的销售额/本年当期累计全部销售额-本年上期累计已退税额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