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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深财企〔200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

  一、借款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借款原则
  (一)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只支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对于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重点推荐。
  (二)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向企业放贷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企业按期归还本金的,无须支付任何利息和手续费用。
  (三)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无息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已获得过科技研发资金借款的企业,归还借款后可再次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借款。同一家企业终身只能获得科技无息借款3次。
  (五)未获得过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占年度科技研发资金借款企业总数的30%以上。
  (六)年度获信用贷款(信用额度占40%以上,有房产抵押的按照打折比例确定信用额度)的企业产数不少于实际发放贷款企业产数的40%。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