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工[1996]373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计委、经委、科委,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科技三项费用的划拨程序
省级的科技三项费用,由省科委、省计委、省经委等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省府确定的三定方案的职能分工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省财政厅(工交内贸处)安排使用。资金安排的文件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尽快与省财政厅工交内贸处联系,并提供资金拨入的银行帐号[应为用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厅、局级)的银行帐号]。凡在文件下达后2个月内不主动与省财政厅联系的,该项资金安排自行取消。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给市县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追加预算支出指标。
2.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财工字[1996]44号文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科技三项费用不得用于非研究开发性质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商品经营。
3.资金使用决算报表及反馈
使用省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汇总表》(格式见工字[1996]44号文),报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省财政厅。凡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省财政厅有权收回所拨资金或核减该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6年11月4日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