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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个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个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深劳社〔2006〕110号)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产业第一”的原则,以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及加快产业集聚基地建设,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政府各职能部门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联动机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部门按规定的要求向同级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新增空缺公益性岗位和岗位人员置换计划,逐步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管理、配置、监督责任制度,使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经营及政府优惠政策产生的公益性岗位,成为我市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加大促进本地生源毕业生的就业力度,建立毕业生见习制度、毕业生就业培训资助制度、推荐就业资助制度、自主创业资助制度、选拔优秀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制度。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深圳户籍高校毕业生。
  四、认真落实并及时兑现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支持个体经济发展,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为失业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登记注册业务指导。
  五、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大对社区服务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组织开展社区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服务、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心理咨询等项目,提高社区服务吸纳就业的能力。发展街道和社区再就业基地,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对街道和社区组织就业的经营场地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健康发展,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建立良好的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利用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强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效能,发挥基层平台在对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还贷行为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七、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结合我市“基层基础年”,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跟踪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的属地化。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地、就近开展就业服务,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八、加大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基础性投入。加快公共职业介绍综合服务场地建设,未建成劳动力市场的,要加快建设,已建成劳动力市场但规模较小的,要积极努力争取扩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新三化”的要求,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快推进“金保工程”等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构建全市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网络体系,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信息联网。
  九、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综合合力。各部门要按照省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促进就业的具体职责,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建立责任到人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一次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按照“责任风暴”、“治庸计划”和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措施,按我市相关部门的操作性实施办法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