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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水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区级及以下水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账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按要求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总投资计划和预算;
  (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分批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全周期业务管理,建立并管理专项资金档案;
  (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统筹管理项目结(决)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总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下达资金指标;
  (二)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编制项目年度资金支付需求;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组织项目的实施;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并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招标采购、款项支付、变更、验收、结(决)算等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六)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七)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
  (八)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开展绩效自评;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应用与实验、示范及水务能力建设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减灾。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更新改造与维护;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暗河(渠)复明;雨水管网改造与维护;内涝点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水文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三防”物资采购;“三防”仓库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化建设与维护;
  (二)水源与供水保障。水源与供水相关工程改造与维护;水质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源调蓄;地下水管理与监测;水源和供水设施隐患治理;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水文与环境监测;河湖水环境管理和水质改善;入河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监测;污水设施隐患治理;排水设施应急工程项目建设、改造与维护;排水管网的接驳、改造与维护;排水设施隐患排查与整治;排水监测;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
  (四)节约用水。节水有关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节水产品、器具及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节水宣传、培训;节水示范项目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节水设施建设改造;节水单位和个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与奖励;海绵城市科研、技术交流与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培训;海绵城市监测与绩效评估;海绵城市相关信息化建设;
  (六)抢险应急工程。“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水源和供水设施抢险应急工程;污水设施抢险应急工程;排水设施抢险应急工程;
  (七)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务工程前期工作;水务各类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水务科技创新和研究项目;新技术推广与示范;水务重大技术难题及专题研究;智慧水务与信息化建设研究;其他水务相关咨询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总投资按照以下结构比例安排:
  (一)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总投资的95%以上用于防洪减灾、水源与供水保障、水环境保护与改善、节约用水、海绵城市建设、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用于水务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结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总额。除市政府年中新增工作任务外,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总额原则上不得追加。

  第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分批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第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历年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支付需求纳入部门预算,并根据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的编报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办理,除抢险应急类或者根据中央、省等上级部门及市相关部门要求确需在当年安排的项目外,应及时落实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年度资金需求,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包括历年已下达计划项目进度款、预留用于抢险应急类或者根据中央、省等上级部门及市相关部门要求确需在当年安排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格式。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网上系统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者多头申请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概(预)算审核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分批次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与资金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尽快开展开工前准备工作。项目按时开工情况纳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绩效考评内容。
  水务抢险救灾工程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先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图及时申请资金,并根据审计结果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工作内容实施,严禁超过已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实行备案制。变更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区级水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须经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备案。未经备案的变更,建设单位不得申请支付相应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项目进度付款,具体按市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验收、结(决)算审计工作。非工程类项目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满2年,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仍未实施或者中止实施1年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办理项目取消申请和结(决)算审计相关手续,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已发生费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单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本级实施的,履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区级及以下部门实施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已确定的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原特区外社区管网改造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支出,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各区(新区),各区(新区)按照各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款项拨付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抄报市建设行政等相关部门,作为建筑企业诚信评价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相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等有权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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