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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银发〔2014〕185号)



市各金融机构:
  为不断完善金融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我行对《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深人银发〔2011〕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深人银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行。联系人:杨丹、赵灵,联系电话:25590240-231、316,传真号码:25583126。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促进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深圳注册设立的法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深圳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统称“深圳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深圳及外地注册的上述各类金融机构的深圳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以及对自身持续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人行深圳中支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常规信息报送仍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报告:
  (一)金融挤兑事件,包括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挤提、公募基金异常大额集中赎回、保费非正常集中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突发事件;
  (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金融机构、运钞车、ATM机遭受抢劫的事件;金融机构因被盗窃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五)金融机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
  (六)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七)发生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业务系统故障;
  (八)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违法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或者销售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1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单一项目募集资金余额1亿元以上的银行代客理财、信托计划、证券类资产管理及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等出现风险,有关金融机构因此而发生或可能发生明确约定(或法定)义务以外的偿付,对自身经营稳健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外资金融机构境外母行(公司)、总行(公司)出现危机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并可能对境内机构稳健性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
  (九)上市的深圳法人金融机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十)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发生或发现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被金融监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
  (二)资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低于监管部门合规标准,该状态已持续超过三个月(含);
  (三)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不良贷款余额月度环比上升10%,退保率或理赔金额月度环比超过5%或增加10%;
  (四)客户融资规模余额超过5000万元(含),其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生或可能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五)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起设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发起设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拟发起或接受重组并购,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
  (六)被评级机构调整所评定的等级;
  (七)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前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副)董事长和正(副)监事长变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前款第(二)、(三)和(四)项事项发生后,应当同时报告风险处置措施或整改方案,第(七)项报送事项包括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工作履历和通讯方式。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事项发生之时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公司章程变更;
  (二)金融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或者单位公章变更;
  (三)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变更;
  (四)金融机构自身的重大金融创新。

  第九条 金融机构年度创新业务组织、开展及实施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专项报告。

  第十条 金融机构年度信访、投诉及重大涉诉事件等金融案件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年度经营情况与风险状况报告、法人金融机构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无重大事项发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以统一的格式(见附件1),通过“深圳金融网/金融稳定组/重大事项报告”路径报告。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金融机构还应以正式文件向人行深圳中支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涉密重大事项知悉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事件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指定重大事项报告联络员(简称联络员)。联络员实行AB角制。A角由金融机构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B角由风险控制(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担任。
  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并报告重大事项,向本单位通报人行深圳中支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人行深圳中支对联络员实行备案管理。联络员发生变更,金融机构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深圳中支备案更新(报备格式见附件2)。

  第十八条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不报重大事项的,人行深圳中支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深圳市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人行深圳中支金融稳定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深人银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附1 
  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
报告重大事项的金融机构(全称) 
报告机构编号ZDSX (单位简称)201 (年份)00 (按顺序编号)号
重大事项简称 
报告日期20 年 月 日附件情况 
经办联络员 手机 办公电话 
重   大   事   项   内   容   ︵   可   另   附   专   文   ︶ 

  填报说明:
  1.“报告机构编号”由报告重大事项的金融机构自行编制。如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2014年第1号重大事项的编号可以填写为“ZDSX招行深圳2014001号”;
  2.重大事项报告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附2 
  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联络员备案表
金融机构名称(盖章) 备案日期20 年 月 日
重大   事项   联络   员角色分工姓 名所属工作部门职 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A角       
B角       
备注 

  填报说明:
  1.本表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当写全称;
  2.如联络员发生变更,请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深圳中支备案。有关变更情况请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3.本表报送至人行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