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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8]49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监督机构按照受监工程每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8千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1人配备,地级以上市的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区)级监督机构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2、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合理,其中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类监督人员占监督人员总数不少于50%,水、电等安装工程类不少于25%。
  (三)有基本的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报监受理和审批制度、监督计划交底制度、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检查(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六)有稳定的监督经费来源。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第七条(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第七条(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由取得与监督工作相应的工程类(以下简称“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8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县(区)级监督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新设立监督机构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次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对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新上岗的监督人员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上岗培训和初次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新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新设立监督机构考核内容为审核是否达到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新上岗监督人员考核内容为审核是否达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上岗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2、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3、工程监督覆盖率和对所监督工程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随机抽查3项在建工程);
  4、监督机构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档案建立情况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6、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7、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2、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参加定期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4、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2、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3、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4、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弄虚作假签认质量监督报告的;
  5、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监督机构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设立监督机构的考核:
  1、监督机构提出考核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监督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监督机构进行实地考核;
  3、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4、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考核。
  (二)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进行验证考核,并抽查县(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
  (1)按照验证考核的工作安排,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监督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进行实地考核;
  (2)考核组随机抽查县(区)监督机构;
  (3)公布考核结果。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监督机构进行验证考核。
  (1)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验证考核计划;
  (2)组成考核组对县(区)监督机构进行实地考核;
  (3)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验证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督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初次考核,并对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人员进行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第十七条 在初次考核中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可重新培训;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属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连续两次岗位考核不合格等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按有关规定应处分的应作出相应处分;属其他情况的,责令限期培训,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