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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知〔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
  2.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珠海市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珠府[2009]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专利金奖;
  (二)专利优秀奖。
  第三条 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我市专利奖励的评审工作。专利奖励委员会由主管专利的副市长、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报珠海市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拥有的,并在本市实施且无专利纠纷的有效专利。
  (二)未获得过国家和省专利奖。
  第六条 珠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五)专利公告文件;
  (六)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 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机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推荐拟奖决议,报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一)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
  (二) 授奖后,该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珠海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珠海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对第一完成者为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拥有的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珠海市专利奖申报书(略)
  附件2:
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次授奖实行限额,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四条 珠海市专利金奖具体评审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五条 珠海市专利优秀奖具体评审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较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形成了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促进作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较大技术创新,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形成了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 珠海市专利奖经济效益的具体评定标准:
  专利金奖:专利实施后,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累计,其中,农业项目:3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150万元以上。
  专利优秀奖:专利实施后,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累计,其中,农业项目:2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6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项目的材料,应当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的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需要符合《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八)项所称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指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国内外专利授权、专利保护、产品标准、企业品牌、获奖、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申报单位其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推荐拟奖决议。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拟奖决定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考察专利金奖的拟奖项目。
  第十四条 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专利实施项目存在专利纠纷,或者对专利实施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拟奖单位、人员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专利奖。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专利实施项目存在专利纠纷证明文件,以人民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利纠纷通知书为准;对专利实施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为准。拟奖单位、人员排序,以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薄副本为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再由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异议自拟奖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与本年度授奖;自拟奖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珠海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专利金奖10万元,专利优秀奖6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评审标准和奖励金额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