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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构及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构及标准的通知
(东社保〔2009〕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为公平合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起付标准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市外一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二)满6个月不足1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满1年不足2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满2年不足3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满3年以上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支付比例
  (一)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1.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100%);
  2.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80%)。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部分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足;
  3.超过1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60%)。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部分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足;
  其中,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降低,市内三级医院降低5%,市外三级医院降低10%。
  (二)参加社区门诊医疗保障人员社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办〔1999〕1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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