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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字〔2008〕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根据《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引进留学人员来我市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七届72次常务会议批准,我们修订了《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执行的《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字〔2006〕6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事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留学人员个人来珠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包括留学人员为做大、做强在珠海所创办的企业而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珠海实施转化项目;
  (二)留学人员在珠海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的资助对象是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在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三)申报者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项目,特别是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产业化的发展前景;申报的项目属下列领域之一:
  1.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四)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在2-5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
  第六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
  (一)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贴;
  (二)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三)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贷款贴息额度标准:
  (一)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扶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每年公开征集一次,征集时间在珠海特区报、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和珠海市人事局网站中公布。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资助的申报程序和办法:
  (一)留学人员企业同一项目可以在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资助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二)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经评审只能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三)申报者须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证明、留学人员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或实际出资额验资证明;
  2.申报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创业
  前期费用补贴项目申报书》,附关于企业发展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报贷款贴息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附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和企业付息凭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用于查验。
  (四)申报者可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下载申报书(网址:http://www.ipszh.com) ;
  (五)申请资助的留学人员,将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到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六)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申报材料,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聘请若干名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七)对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资助的项目,须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公示一周,确无疑义的项目,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核准后正式立项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划拨与验收:
  (一)确定立项后,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二)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与受助者所在企业签定合同后,前期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资助款项一次性拨给受助者所在企业。贷款贴息凭受助者所在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三)项目完成之后,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当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款管理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年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的资助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凡有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
  2.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跟踪管理办法
  3.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项目申报书(略,见业务表格下载栏目)
  4.珠海市留学人员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略,见业务表格下载栏目)
  附件1: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根据《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鼓励创新研究、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是项目评审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按初审、专家评审组评审、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珠海市人事局收齐申报项目资料后,对申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作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全部项目提交到下一环节进行评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属不宜资助,不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1.所报项目不属于《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领域范围;
  2.申报人所在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不属于《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年限范围;
  3.留学人员在申报企业中所占股份或实际出资额不属于《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指标范围;
  4.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经费。
  第六条 成立专家评审组,按下述原则组建:
  1.根据申报项目数量与行业分布情况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人数及专业结构,人数一般为5-9名,设组长一名;
  2.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市人事局在相关专家库中遴选或委托省市科技部门推荐专家。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就每个项目指定一名熟悉该项目的专家在评审会上作该项目的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开展讨论。
  第八条 各位评审专家须本着认真、公正、负责的严谨态度,对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现有研究基础、产业化前景、创新性、研发路径等可行性方面作出独立的分析评价,给出量化分值(分值的范围为60-100),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市人事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核分排序。每个项目的最后得分按照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所赋分数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从中择优选择拟资助的申报项目。
  第十条 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对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计划进行核准,确定立项后联合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本人申报并通过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后,列入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跟踪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为保障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按合同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申报人必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两周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五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年末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年度总结,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跟踪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在珠海市信息网和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第七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考察,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及遇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尽可能的跟踪服务。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每满一年时,要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企业要及时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申请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承担企业要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申报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以视同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处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将视情况对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市人事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申报人和该项目承担企业的新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或不按期如实填报《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的;
  (二)因主客观条件变化,而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三)因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五)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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