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公布2019年《深圳市气象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公布2019年《深圳市气象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及公开涉企检查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已按文件要求梳理了深圳市气象局涉企检查事项,经研究,现已将相关事项的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深圳市气象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深圳市气象局
2019年10月28日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气象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领域 | 是否涉企 | 是否涉其他组织 | 依据 | 依据内容 |
1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
2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
3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
4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5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八条; |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
6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7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
8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十条; |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
9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条; |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10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11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12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
13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 |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
14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5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
16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
17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 |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
18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十条; |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
19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
20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
21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 |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
22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23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
24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九条; |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
25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26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 |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
27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十一条;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
28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
29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 |
30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31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
32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
33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是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34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否 | 是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五条第一款;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35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气象 | 是 | 否 |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
36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气象 | 是 | 否 |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
37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气象 | 是 | 否 |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
38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
39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条; |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40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气象 | 是 | 否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