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函〔2012〕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21日十二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9日

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
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肇庆市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涉及企业登记审批的市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对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的企业进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是指我市实行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改革,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后,市有关部门对涉及该企业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审批部门负责。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快由“严入宽管”向“宽入严管”的监管模式转变。


  第五条 实施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涉及的审批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六条 根据《肇庆市企业登记审批许可事项调整目录》,市审批许可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含各审批环节的时限),并制定办事指南,报市监察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工商部门按照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的企业登记方式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应按其承诺的内容及时限向有关审批许可部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第八条 企业按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方式办理工商登记后,工商部门通过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年检、监管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企业登记涉及的审批许可部门根据公示情况,跟踪落实指导、服务、审批和监管等工作,同时把审批及监管信息通过该平台反馈给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九条 对依法由2个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行政审批的企业登记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分发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企业登记网上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企业登记网上联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并督促各相关参与网上联合审批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登记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指导行为,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工商部门履行;涉及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减少日常事务性工作,集中更多人力、物力,增强执法力量,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第十四条 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是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公开平台,各企业登记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通过该平台实现工商登记、审批许可和监管信息互通。


  第十五条 通过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后置审批许可办理情况;

  (二)企业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三)被处罚情况、荣誉称号;

  (四)年审年检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提供、谁管理”原则,由各企业登记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具体公开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企业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立即通过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后法定期限内核实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该平台公开。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群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并将结果反馈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办理情况纳入市电子监察系统监察。对经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肇庆新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