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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实现与省同步实施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2011年6月2日制订的《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珠残联[2011]98号)停止执行。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2011年6月2日制订,2012年5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依法促进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依据社保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 - 上年度平均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用人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按照市统计部门最新一次公布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保障金。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对于当年发生开业或结业的用人单位,在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先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并按实际用工月份计算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珠、省驻珠用人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香洲区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香洲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金湾区、斗门区所属用人单位由各行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负责审核。
  横琴新区和各经济功能区残联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年审材料的收集,交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自行到上述划分的审核机构办理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手续。
  逾期不申报、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全额征收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残疾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上年度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每月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八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缴纳事项。
  第九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区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应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下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作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凭证。
  对在规定年审时限内没有申报接受年审的用人单位,向其下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行政区残联每年于8月31日前将已审核的各用人单位的应征数据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
  第十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征缴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2月份。 9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用人单位自行缴费期,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地税机关催缴期。用人单位在缴费期限内自行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缴纳,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也可通过省地税局的网上办税大厅缴纳。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使用的原则,除香洲区以外各区(功能区)所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就地缴入各区(功能区)国库;香洲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市、区地税分成的比例分别缴入市、区国库;中央、省驻珠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规定就地缴入省国库。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办理保障金缴入国库手续时,对市、区一级保障金按15%的比例缴入省国库作为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或国家金库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返回市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行政区残联负责保障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应征数据。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全面代征工作,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申报审核等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额的2%安排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等工作经费。
  国库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国库经收部门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度申报审核时,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残联审批。
  市残联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复。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市、区残联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团体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的方法办理。
  第十七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不含过渡期安排相关支出),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在征缴、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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