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我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我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村(社区)党工委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培育健康向上、包容开放、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充分认识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会议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依照村(居)民自治要求而讨论制定,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省委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要求,是规范村级组织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村(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对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打造幸福法治和谐新东莞、实现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切实把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能正确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本村(社区)与邻村(社区)的关系,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民主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广泛听取全体村(居)民意见,回应村(居)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充分酝酿讨论,坚持民主协商,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共同意愿。
(三)实用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结合各村(社区)实际,体现各村(社区)特色,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结构、自然地理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遵循“易记、易懂、易行”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奖惩结合原则。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坚持奖惩结合,对执行到位的家庭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等惩戒措施,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科学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由村(居)民共同遵守,具有教育、引导、约束以及惩戒的作用,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总则要求。包括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组织实施主体、生效条件、监督执行的主体等。
(二)社会治安。引导村(居)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观念,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平安和谐村(社区)建设。
(三)消防安全。引导村(居)民学习消防知识,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四)环境卫生。引导村(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做好门前屋后、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的卫生保洁工作,树立环保意识,养成良好习惯,共同打造环境优美、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五)村风民俗。引导村(居)民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六)婚姻家庭。引导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促进男女平等,维护老年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
(七)邻里关系。引导村(居)民建立和睦的邻里关系,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共建团结互助、安宁友善家园。
除上述条款外,村(居)委会可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和村(居)民的诉求自行调整相关内容,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严格遵循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
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后,要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且内容合法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应当受其约束。
(一)拟定初稿。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由老干部、党员代表、部分村(居)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人士、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组成的专门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本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把关。各村(社区)呈报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点研究分析其有无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有无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经审核后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馈修改建议。起草小组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求意见稿,报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审议。
(三)征求意见。村(社区)党工委召集村(社区)“两委”成员开会审议通过征求意见稿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征求全体村(居)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议事协商会议、电话短信、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和载体进行,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送审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
(四)会议表决。村(居)民会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表决。其中,有集体经济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区召开村(居)民会议,到会人数和表决人数纳入全村(社区)村(居)民会议计算范围。无集体经济的社区,召开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会议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执行。对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各村(社区)应将备案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和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或印制成册发送至各家各户,以各种有效形式告知本村(社区)群众遵照执行。 切实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基层党建、巩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创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总揽作用,明确组织、民政、农业、宣传、综治、司法、妇联等部门的指导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要注重发挥党员联系群众机制的积极作用,强化驻村(社区)工作组和第一书记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紧紧把握宣传动员、内容把关、制订程序和实施执行四个关键环节,共同督促新一届村(居)委会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研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分类指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参照本指导意见中所罗列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各村(社区)的历史沿革、村情民意、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要素,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指导各村(社区)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通过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示范点,促进基层矛盾化解,提升村(居)民的整体素质。
(三)抓好组织实施。村(社区)党工委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引导群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驻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好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和总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规律,努力培育和推广一批不同层次、各具特色、富有影响力的先进典型。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件,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不能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
附件:**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考样本(略)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