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 制定机关: 云浮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6.04.27
- 施行日期:2016.04.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2016年4月27日云浮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征集、论证和确定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的缓急和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确定立法项目,并遵循慎立多修、急需先立、成熟优先、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为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本办法规定负责法规立项的相关工作。 立法建议项目必须经过论证,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审议项目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安排在当年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条件成熟时在当年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以每年各安排一至两个为宜。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法规草案建议稿相比较更加成熟、更具立法紧迫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结转的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当年的审议项目。
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连续三年未被列为审议项目的预备项目,不再列作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项: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
(二)立法目的明确;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比较健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和措施;
(五)法规草案建议稿草拟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
符合前述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所需要的;
(二)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实施所需要的;
(三)涉及社会领域方面重要事项的;
(四)本市特别急需的;
(五)法规草案建议稿相对成熟的;
(六)其他可以优先立项的。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三)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五)已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
(七)存在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不够充分的其他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止项目:
(一)主要内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因上位法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五)主要内容被新的上位法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六)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七)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八)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对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七月向下列单位或者人员发函征集:
(一)市委办公室及市委有关工作部门;
(二)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市人民检察院;
(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七)市人大代表;
(八)市各民主党派;
(九)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
(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十一)其他有必要向其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除前款规定外,对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还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并明确立法建议的受理机关和受理时限。
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两个月。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本市各县(市、区)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征集。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有关函件后应当及时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对前款规定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汇总后将立法建议项目汇总表和规定的相关材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征集汇总的立法建议项目,拟作为市政府下一年度的建议立项项目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 依照征集函的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建议书;
(二)法规草案建议稿或者法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调查研究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汇总;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
(五)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及背景资料。
提出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的,只提交立项建议书和废止法规的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只提出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建议项目名称、拟提案主体和提案时间。
一份建议书可以用于一个立法建议项目,也可以用于数个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按照征集函件或者公告中有关提交期限、受理单位等方面的要求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下一年度的法规立项范围。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研究,提出是否作为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经研究决定作为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拟立项项目以及审查意见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立项前的相关工作,也可以根据拟立项项目涉及的事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等决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单独或联合负责对相关拟立项项目组织协调开展调研、立项建议论证、法规草案建议稿起草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相关建议立项材料。 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开展调研、立项建议论证等立项前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自行组织立项建议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提出地方性法规立项建议论证报告,并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立法建议项目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建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立法必要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拟立法事项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属于《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已有同主题上位法是否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等。
(二)关于合法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稿内容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是否超越立法权限等。
(三)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稿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地方特色,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和目的的正当性;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与责任及权利与义务是否平衡;行政程序是否正当;法律责任规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
(四)关于可行性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稿规定的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现实针对性;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程序是否简便、易行等。
(五)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主题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市政府规章正在制定的情况。
(六)关于立法效益预期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能否较好解决现存问题的分析评估;法规实施的人力、财力等成本支出与实施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法规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七)关于立法准备情况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前期立法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法规草案建议稿的成熟度;关于立法时间的具体建议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份立项论证报告仅限论证一个立法建议项目。 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开展立项前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自行起草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并提出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的法规草案建议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整理汇总经过调研、论证等工作的拟立项项目材料,形成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征求意见稿,并采取下列方式征求意见:
(一)在网站或者报刊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二)采取发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市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协调会,听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关于项目论证、法规草案建议稿起草等工作情况和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效益预期等情况的说明,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的意见。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征求意见稿中的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组织开展立项论证。
对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或者具有其他必要性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对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参加立项论证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
(五)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者;
(六)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召开立项论证会时,立法项目建议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立法效益预期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考察时,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并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拟立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论证、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参考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立项论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年度立法计划拟立项项目逐一进行审查和筛选,拟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每个工作年度初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经审议,对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项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年度立法计划经审定、按规定报经审核后,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立法计划以外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要求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一般不予列入。
确属急需立法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立项论证,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提案权人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