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珠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珠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医保〔2019〕6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常住我市的港澳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有序有力推动港澳台居民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落实,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二)就业年龄段内在本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学生和未成年人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四)在珠海市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凭居住证以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筹资标准及待遇
上述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参保费用,与本市参保人享受同等医疗保险管理及待遇。
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财政补贴按现行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补贴渠道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财政补贴由市、区(办理居住证所在区)财政,按现行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财政补贴的比例分担。
三、其他事宜
(一)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负责参停保、保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港澳台居民参保后,不符合在本市参保条件时,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请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实施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