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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粤财法[199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有关规定:“全国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包括我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调整为960元。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纳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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