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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2021〕180号)


市社保局,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0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用人单位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缴费的,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参保人(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时间跨新老生育保险规定的,计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参保人按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其费用发生时间和应支付生育津贴的月份,9月30日前的按原规定的待遇享受时间执行,10月1日起按新规定的待遇享受时间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一)10月1日后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统一执行医保生育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报销在10月1日前入院,且在10月1日后(含当天,下同)出院垫付医疗费用的,参照上述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在10月1日后(含当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通知》规定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含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10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标准支付。
  (三)参保人分娩、终止妊娠(含异位妊娠终止妊娠)住院期间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均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四、异地生育支付规定
  (一)常住异地人员。已办妥职工医保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在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已办妥职工医保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在备案就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条款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已办妥职工医保异地转诊备案手续且在10月1日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在转诊有效期内,在转诊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异地转诊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支付。未办理职工医保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在10月1日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异地未转诊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支付。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急诊(症)、抢救,或办妥异地转诊手续,或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自行前往至异地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住院就医情形相应的待遇标准支付。
  非因急诊(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五、其他规定
  (一)为保障新老制度切换期间参保人待遇享受,尚未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统一征收的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按《通知》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10月份办妥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其10月份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10月份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通知》规定的常住异地的待遇标准支付。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收取,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与标准另行制定。
  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垫付的,可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产前检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记账、报销,异地转诊就医备案等具体经办流程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并公布执行。
  (四)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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