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中府〔1999〕145号
- 公布日期:1999.12.30
- 施行日期:2000.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
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企业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调整后,其资产经营责任相应终止。
(四)企业经营者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期间,必须接受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但出资者在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其独立自主权。
(五)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对其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或其他报酬制度(不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净资产(公有资产)收益率;
3、资产负债率;
4、税后利润额或减亏额;
5、帐款回收率。
出资者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设辅助考核指标。
(二)指标考核值由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报出资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及本企业近年的经营水平测算确定。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指标考核值由属下企业的考核指标汇总而成。
(三)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出资者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 考核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责任期满,必须对经营者进行离任或继任审计。
(四)对企业公有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核定。考核结果核定后,由出资者按照资产经营合同书和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和奖惩。
(五)对企业及经营者考核评价由出资者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结果应存入经营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其业绩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企业经营者经离任审计后,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出资者可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评审单位的责任。
五、镇办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国资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甲方: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乙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剔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 万元)作为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须在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 万元,每年递增 %,并核定按 %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时,经甲方同意可对责任书进行修改。若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济效益滑坡较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有资产利益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责任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合同书
甲方: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剔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 万元)作为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 %;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 万元,每年递增 %,并核定按 %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乙方法定代表人选择下列之一的报酬制度:
(一)年薪办法,年基薪 元,风险收入按《中山市公有企业年薪制试行办法》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二)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 倍;企业副职领导 人的报酬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80%执行。
八、甲方应做好公有资产管理各项政策指导、解释和咨询工作,及时审议和批准乙方的各项报告,并根据下列情况对乙方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
(一)乙方经审计核定完成考核指标,且能履行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相关人员可全额领取的报酬。超额完成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按超额上缴数的 %奖励;
(二)乙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按完成程度扣减相关人员的报酬收入(以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加权平均确定);
(三)乙方未能履行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的,相应扣减相关人员报酬收入的 %.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时,确需变更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修改或补充约定。若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济效益滑坡较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而损害公有资产利益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一、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