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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社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具有东莞市户籍,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39-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1-3级的下列四类失能老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三)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1.5倍以下)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四)8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补贴内容
  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标准
  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并取得了《残疾人证》后,轻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100元,即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200元,即每人每月补贴400元;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300元,即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申请人在申领失能补贴后,若失能程度严重或减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补贴申请。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符合补贴对象的失能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或《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变更表》(附件2,下称《变更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属低收入家庭的,需先经园区、镇(街)进行身份核定,才能申请失能补贴。
  (二)评估。申请人能力评估,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民〔2018〕127号)有关规定执行。因失能程度发生变化,申请调整补贴发放档次的,需申请再次评估。
  (三)初审
  1. 提交申请资料。本人(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2、个人银行账户(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要求的开户银行)复印件1份;3、白底1寸相片1张和相片光盘;4、属五保、低保、低收入、残疾人的对象,需提供相关的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2. 初审。村(居)委会收集资料并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使用“为老服务系统”现场读取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导入光盘的相片,并录入申请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居住形式等基本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申报,同时在《申请表》(或《变更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将《申请表》(或《变更表》)上报所在园区、镇(街)社会事务局。
  (四)审核。园区、镇(街)社会事务局审核后,在《申请表》(或《变更表》)上加具审核意见、盖章,使用“为老服务系统”录入失能程度、评估机构、评估时间等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并将《申请表》(或《变更表》)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报送至市老龄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市老龄办在每月20日前自收到园区、镇(街)社会事务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或调整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从次月起发放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评残。申请或已享受失能补贴的老年人申办《残疾人证》,可按照本市《残疾人证》申办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的残联部门提出申请,并到相应的定点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并取得《残疾人证》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调整失能护理补贴申请,无需申请再次评估。
  (七)建档。市,园区、镇(街),村(社区)通过“为老服务系统”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并为符合失能补贴条件(或调整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市老龄办完成审批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退回园区、镇(街)留存备案。园区、镇(街)、村(社区)要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园区、镇(街)网站,村(居)委会公告栏予以长期公开。
  四、发放方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园区、镇(街)应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的护理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五、经费保障
  (一)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按照我市镇街分4档情况规定经费分担比例,第一档次市、镇按5:5的比例分担,第二档次市、镇按6:4的比例分担,第三档次市、镇按7:3的比例分担,第四档次市、镇按8:2的比例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二)取得《残疾人证》的失能补贴由市镇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未取得《残疾人证》的失能补贴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留成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三)符合失能补贴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由园区、镇(街)财政全额负担。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减轻失能老年人的养老负担、提高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园区、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和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补贴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镇两级要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市老龄办于每年年初,将当年发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计划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市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由市财政负担的部分预拨到各园区、镇(街)财政分局。各园区、镇(街)财政分局须保证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失能老年人的专用账户。每年年底市老龄办与园区、镇街结算,次年年初实行资金抵扣制度。
  (三)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各园区、镇(街),村(社区)要对补贴对象资格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各园区、镇(街)每半年要对补贴对象核查一次,每次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市老龄办聘请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对补贴对象的自理能力进行复查,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以及其他原因等已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发放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报告书》(附件3)报园区、镇(街)社会事务局,园区、镇(街)社会事务局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老龄办备案。同时,市老龄办每月初将上月在殡仪馆火化的名单转发到各园区、镇(街),各园区、镇(街)要及时实行终止手续,从次月起停发补贴,并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死亡不及时终止发放等情况,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园区、镇(街)要发挥好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8日。具体事项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略)
  2.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变更表(略)
  3.终止发放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报告书(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