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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失效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经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商业局印发 穗经[2004]26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扶持对象为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 市经委牵头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对所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采用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用于贴息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80%;
  (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用于补助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20%;
  (三)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九条 凡纳入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区、县级市给予等额支持。



  第十条 市经委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目标和要求,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委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分类,委托不同领域(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程序
  1.市经委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安排,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1、2),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筛选出优秀扶持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编制下达“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程序
  1.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安排,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照市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3),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筛选出优秀扶持项目,最后,由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款,其中区、县级市项目资金下拨到区、县级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金或贴息金后,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委。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行业代码

 

所属行业

 

地区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人)

 

其中:技术人员

 

企业地址

 

邮编

 

单位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信用等级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号

 

统计登记证号

 

登记注册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贷款余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应收帐款

 

应付账款

 

产成品资金占用

 

企业在技术进步、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产品名称

主要产品现有生产能力

年生产量

产销率

国内市场占有率

出口量

 

 

 

 

 

 

 

 

 

 

 

 

 

 

 

 

 

 

企业类别(相应打√)

科技型企业□

外向型企业□

就业型企业□

家产品加工型企业□

其他(文字说明)□

企业营业情况

年度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出口创汇

行业排名

(按销售收入)

前年度

 

 

 

 

 

上年度

 

 

 

 

 

当年预计

 

 

 

 

 

备注

 

 

 

 

 



  续附表一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行业代码

 

所属行业

 

所属专题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当前存在的问题

1.产品现状(能力、水平市场占有率、国内每年进口总量);

2.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指主要生产环节存在的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差距)

 

改造主要内容

(要求与以上存在问题相对应、具体落实到各主要生产环节并分别叙述)

 

改造主要目标

(要有具体产品的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扩大出口、扩大市场占有率、消化吸收国产化、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具体目标,尽量用数据表示)

 

项目总投资

 

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

 

拟申请银行贷款

 

备 注

自有资金

 

 

利用外资

 

铺底流动资金

 

项目总投资用外汇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金

 

新增出口创汇

 

项目贷款落实银行

 

落实贷款额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附表二 :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
  (一)立项建议书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单位性质

 

电话

 

项目负责人

 

主持部门

 

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一、 立项理由

  

二、 开发内容

  

三、 开发方案

  

四、 技术经济目标及社会效益

  

五、 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 已列入(获得)或正在申报省(市)何计划、专项情况

  

七、 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八、 项目资金情况

  

九、 利用外资、对外技术经济合作开发的意向

  

当地银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续附表二
  (二)财政补贴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单位)法人代: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长途区号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项目联系人

 

企业规模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企业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附证明)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产值(现值)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新产品销售额

 

新产品比重

 

新产品

增值税

 

三、企业财务状况:

资本金合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总额

 

固定资产总值

 

固定资产

净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企业技术开发情况:

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技术开发

机构

有/无

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国家级

按销售额提取的技术开发经费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金额

 

自主开发项目

(个)

产学研项目

(个)

消化吸收项目

(个)

有知识产权

(项)

新产品总数

(个)

其中:国家级( )项,省级( )项,市级( )项

项目新增就业人数

(人)

五、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项目的先进性、开发内容以及开发能力等)

 

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及社会经济的贡献

 

年增新产品产量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项目总投资

 

已到位贷款

 

已到位贷款

 

申请补贴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填报日期

  附表三: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注册资金

 

部门设置及

人员素质情况

 

 

 

 

 

 

服务业务情况

(范围及业绩)

 

 

 

 

 

 

现有固定资产

情况、技术水

平及近期服务

体系建设计划

 

营业情况

年度

服务收入

利润

上交税收

 

前年度

 

 

 

 

上年度

 

 

 

 

当年预计

 

 

 

 

区、县级市经贸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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