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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20〕1号)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便利香港专业机构和人士备案、简化备案流程,现对前海管理局发布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7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所需申请材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二、关于备案申请材料的公证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2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