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2月13日
为了规范和监督专利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裁量结果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分别适用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重划分详见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按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在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应当基本相当。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80%至Y的区间内进行处罚(Y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区间的下限,下同)。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至[Y+(X-Y)×30%]的幅度内进行处罚(X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区间的上限,下同)。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或者拒绝、逃避、妨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X-Y)×70%]至X的幅度内进行处罚。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按照减轻处罚处理;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的比重,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本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决定。
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局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
本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本局对行政处罚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提出自由裁量处罚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后作出最后决定。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种类、处罚数额等进行决定。
本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对行政相对人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
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信息公开。
本局实施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独断专行、宽严失度、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
(二) 违反本规定,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三) 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四) 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 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 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本局追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 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本局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和评审,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其纠正。
本局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本局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机关绩效评估年度考核。
本局建立行政处罚执法投诉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处罚执法投诉案件。
本局接受市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特别规定外,本规定及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一、假冒专利行为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综合考量因素  | 表现形式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假冒专利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是否制假源头。 
  | 自有的专利申请正在进行中,或者经许可使用他人正在申请中的专利申请号、申请文件、申请标识的。 
  | 轻微  | 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免除罚款。  | 标识、专利号或专利标记属印刷或书写错误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 |||||||
较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是否制假源头。 2、专利权终止的时间长短。  | 自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权已终止或者专利申请已经终止的。  | 轻微  | 销售的违法产品所标注的失效专利失效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免除罚款。  | ||||||||
较 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是否制假源头。 
  | 编造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专利标志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是否制假源头。  | (1)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未经许可,有意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者冒用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扰乱市场的。(注:涉案产品或技术与专利产品或技术不存在竞争的,可视为编造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专利标志)。  | 较轻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在3.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3.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3.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7.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7.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标的在7.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是否制假源头。  | 其他混淆、夸大专利数量、质量,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 轻微  | 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综合考量因素  | 表现形式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2  | 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  | 《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六条: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 《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1、造成影响的范围。 2、侵权持续的时间。  | 属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  | 较轻  | 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较小。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较大  |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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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严重。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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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生产经营行为的  | 较轻  | 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较小。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较大。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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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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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专利权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综合考量因素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3  | 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的。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存在的时间及普及程度。 
  | 较轻  | 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1、不知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已有法院判决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曾经就该专利认定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专利权人又提出诉讼或者处理请求的,可认定存在主观故意。  | 
较重  | 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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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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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的。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其他专利与被实施许可专利的关联性。 2、其他专利对专利实施被许可人的效用。  | 较轻  | 强制被许可人购买的其他专利使用权数量较少,使用许可费较低的。  | 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强制被许可人购买的其他专利使用权数量较多,使用许可费较高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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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强制被许可人购买的其他专利使用权数量很多,使用许可费很高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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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的。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改进专利的费用。 2、市场上对改进专利的需求程度及改进专利可能产生的效益。  | 较轻  | 强制回购的改进专利数量较少,回购费用较合理的。  | 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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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强制回购的改进专利数量较多,回购费用较低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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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强制回购的改进专利数量很多,回购费用很低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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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专利权距离有效期届满的时间长短。  | 较轻  | 禁止提出有效性异议的专利权数量较少,使用许可费较低。  | 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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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禁止提出有效性异议的专利权数量较多,使用许可费较高。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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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禁止提出有效性异议的专利权数量很多,使用许可费很高。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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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执业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综合考量因素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7  | 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对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行业合法从业机构及人员造成的影响。 2、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 较轻  | 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100件以下;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含本数)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100件以上200件以下;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200件以上;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者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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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复侵犯专利权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综合考量因素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8  |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除按照《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重复侵权的次数。  | 较轻  | 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含本数)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重复使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比照销售、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从轻处罚。 
  | 
较重  | 再次生产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再次生产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对市场秩序影响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综合考量因素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9 
  | 拒绝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处理措施的。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处理措施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展会的规模。 2、展会持续的时间。  | 较轻  | 展会主办方拒绝受理投诉或未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的案件为5件以下。  | 情节较轻,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 
  | 
较重  | 展会主办方拒绝受理投诉或未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的案件为5件以上10件以下。  | 情节较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展会主办方拒绝受理投诉或未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的案件为10件以上。或者因拒绝行为,导致现场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秩序的。  | 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展会的规模。 2、展会持续的时间。 
  | 较轻  | 展会主办方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案件为5件以下。  | 情节较轻,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 
  | 
较重  | 展会主办方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案件为5以上10件以下。  | 情节较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展会主办方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案件为10件以上,或者因拒绝行为导致现场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秩序的。  | 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1 
  | 违反《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允许侵权的参展商继续参加同一展会的。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从下一届展会起连续三届拒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同一展会: (一)拒不对已由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二)拒不对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的; (三)参展项目在上一届展会中因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四)参展项目在上一届展会中因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五)有其他不配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参展商继续参加同一展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展会的规模。 2、展会持续的时间。 
 
  | 较轻  | 展会主办方允许2家以下具有《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本届展会。  | 情节较轻,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 
  | 
较重  | 展会主办方允许2家以上5家以下具有《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本届展会。  | 情节较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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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展会主办方允许5家以上具有《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本届展会,或者因为允许具有该种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展,导致现场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秩序的。  | 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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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投诉人提交虚假材料的。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处理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存在伪造主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存在伪造主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投诉的参展商数目。  | 较轻  | 未造成被投诉人损失的。  | 情节较轻,警告。  | 
  | 
较重  | 造成被投诉人遭受损失的。  | 情节较重,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2万元以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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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被投诉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情节严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注:按《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表除特别规定外,裁量情节及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