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气象局等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气象局 中山市公路局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字号:中山自然资函〔2020〕295号
- 公布日期:2020.04.09
- 施行日期:2020.04.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气象局、中山市公路局、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自然资函〔2020〕295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及《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9〕86号)等文件,制定《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气象局
中山市公路局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9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气象局
中山市公路局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9日
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9﹞86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进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审批管理。 审批部门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并联事项相关规定
(一)并联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二)其他办理事项。
申请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需要征求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气象、住建、公路等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
(三)按需征求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气象、住建、公路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不再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2.需建造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项目: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广场、大型商业网点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等群众集散场所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规划用地范围内)。
3.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的特殊建设项目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内的建筑工程。
4.所有建设项目均需按要求申报防空地下室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情况。
5.在国道G105、G228线等国、省道的主道开设路口的建设项目。
6.新建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并联事项不属于事项审批前置条件的,已办理的事项不受影响。属于事项审批前置条件的,可终止事项审批;或相关审批工作仍可继续进行,但必须待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并获得通过后,才能发放审批事项批复文件。 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对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出具意见。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项目办理报建登记备案手续。
(三)气象部门负责对特殊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等提出意见。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五)公路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在国道G105、G228线等国、省道的主道开设路口或新建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教育体育、生态环境、水务等其他部门负责对需征求意见的特定项目的建设提出意见。
(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集成服务工作要求,负责“一窗式”综合收件、分发及办理结果送达;负责对使用“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项目申报咨询和技术支援服务,以及与各部门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与省市政务服务系统间的业务数据交换、对接工作。 办理时限
并联审批办理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均自受理后开始计时,不含材料补正、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听证等所需时间。 办理流程
(一)办理事项申报。
依托管理平台实行线上线下“一个窗口”式综合服务,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申报并联办理事项。已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必须在线申办。
1.线上办理。申请单位登录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编号、选择并联事项、上传所需申请材料、勾选取件方式和地址(窗口取件的地址为“市(镇区)行政服务中心”),然后提交网上事项申请。
2.线下办理。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按办事指南所需申请材料中注明提供或核对原件的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进行申报。办事指南中仅要求提供扫描件或电子件的直接在网上上传,无需再向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办理事项受理。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到并联事项网上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进行材料缺项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管理平台分发至各部门进行受理。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暂不予接收,并通过管理平台短信息向申请单位发出材料缺项补正告知及要求。
各部门接收到管理平台交换办理事项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各部门反馈材料补正告知。
受理结果、材料补正告知等信息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对接交换,反馈到管理平台。
(三)办理事项流转。
综合窗口应当在接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事项申请(含网上、现场申请材料)分发至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受理、审批,按需分发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各部门在收到事项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需材料补正的,通过管理平台将材料补正要求及标准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在收到材料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发出材料补正告知短信息。材料补正期间事项办理流程暂停,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补正告知要求及标准补正材料,材料补正完成后事项办理流程恢复。申请单位未能按时补正材料的,由综合窗口通过管理平台发出退件通知。
各部门收到事项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联事项审批工作或出具意见,通过业务系统数据交换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管理平台,纸质办理结果文书移交综合窗口予以核对发放。办理意见不予通过的,通过管理平台短信息,将不予通过的原因、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出具退件通知书的,移交综合窗口发放。
(四)办理结果送达。
综合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文书(批复文件或退件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完成签收办结程序并通过电话及短信通知申请单位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
申请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的,综合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交付邮寄。 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并联办理。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方式执行。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