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附: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烟专〔2014〕1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抓好本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14年8月21日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模式,提高烟草零售市场综合监管效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零售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烟草专卖局是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烟草专卖品经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烟草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而未取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项目的;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项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三)承担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烟草市场专项整治。
  (五)开展烟草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开展卷烟打假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起草专卖管理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等。
  (八)负责专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实施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六)《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七)《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八)《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九)《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十二)《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综合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十三)《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制度》。
  (十四)其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局:承担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区级局专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烟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烟草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负责专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实施;提供消费者举报投诉及卷烟鉴别咨询服务;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级局:承担辖区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日常市场检查;承担辖区烟草市场专项整治、烟草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区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持证零售户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商事主体是烟草专卖品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商事主体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前须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区级局应按照《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综合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要求,严守持证零售户的分类标准、管理模式及处罚措施,制定并实施持证零售户的日常检查计划。对持证零售户采取日常走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监管户的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持证零售户的分类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以零售户的被举报投诉有效次数、违法经营记录、执法检查配合度等作为评分内容,按照相同的评分标准对零售户进行测评打分,以分值大小作为分类依据。
  持证零售户综合分类监管等级分为:守法经营户、一般监管户、重点监管户。
  1.守法经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零售户综合监管分类评分结果在85分(含)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一般监管户:具有轻微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经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零售户综合监管分类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85分(不含)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重点监管户: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合计25条(含)以上等严重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零售户综合监管分类评分结果在60分(不含)以下。
  区级局依据分类标准,将持证零售户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守法经营户原则上每3月检查不超过2次(有举报的除外,下同);对一般监管户原则上每月检查1次;对重点监管户原则上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持证零售户是否违法经营、是否依法使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系统查询。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持证零售户的进货等信息,与日常检查了解的信息相印证,从中发现线索。
  3.受理举报投诉。通过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发现零售户在经营上的违法问题。
  4.抽样取证。监管部门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卷烟抽样工作,要求当事人在场情况下,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具所抽查的样品清单,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各保存1份。其他的措施具体按照市级局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5.询问。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获取信息。
  6.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加强卷烟打假打私的宣传教育,展示典型案例,普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真假烟鉴别知识,宣传烟草监管举报电话,增强零售户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

  五、对持证零售户的信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零售户经营异常名录。市级局通过研发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和移动执法平台,采集店面陈列、证照使用等相关信息,关联案件、投诉等处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实时评测,形成零售户经营异常名录。
  (二)建立经营者诚信经营积分制度。将零售户的经营异常记录与经营者相关联,形成经营者诚信经营积分信息库,建立经营者诚信经营积分制度,包括违法经营学习制度和“黑名单”信用监管制度。因违法经营降到一定的最低积分标准的,给予强制学习法律法规、列入诚信经营“黑名单”等惩处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深圳范围内不予办证。
  (三)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区级局通过市局外网、社会报刊、业经公示过的单位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烟草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事项,主要是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市烟草专卖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制度》。协作制度制定了工作目标,落实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等方式,加强烟草、市监两部门的沟通交流,促进了烟草、市监两部门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1.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主要有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
  3.各区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分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市级联席会议要求及辖区工作实际,安排部署本辖区烟草市场监管工作。
  (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清理、整顿辖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无证、无照商户;对持证零售户进行有效监管;深入打击非法制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走私卷烟行为;积极治理非法流通卷烟行为;对重点地区实施有效监管;妥善处理辖区卷烟市场面临的重点问题。
  (三)政策研究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全市各级烟草、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双方职责分工、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创新办法,提高效率。对在市场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工作对策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四)督查督办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期组成督察组,检查重点地区烟草市场监管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并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域,由市烟草专卖局、市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五)信息交流制度。
  全市各级烟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市场信息的交流,共享卷烟零售户证、照登记信息,指定双方联系人,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及有关案件线索。
  (六)学习培训制度。
  全市各级烟草、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和协作效能。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借鉴打假联合机制的经验,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市监、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全方位、分级别、跨区域的立体式联动机制。通过与多个部门的协作,有效促进假、私、非烟的解决,全面净化市场;通过分级别式的联合沟通,落实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实施市场监管;通过跨区域协作,增强市场监管合力,解决重大的、难于管理的市场问题。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