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外汇业务事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 公布日期:2015.07.09
- 施行日期:2015.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外汇业务事宜的通知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涉汇机构主体: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实行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公告》(深市质公告〔2015〕5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法定功能。为应对上述改革,确保相关机构主体外汇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主体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外汇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其他栏目录入信息的要求不变。 机构主体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业务的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5年7月9日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