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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制度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制度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制度》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县法制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本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权利,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庭审是指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进行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请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及复议机构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既可以在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进行(县司法局[法制局]),也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开庭审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其中1名为庭审主持人。行政复议庭可另设书记员1名。


  第六条 庭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庭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庭审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庭审理;

  (三)决定证人、有关专业人员和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四)向庭审参加人员提问;

  (五)维持行政复议庭秩序,对违反复议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六)其他应由庭审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参加庭审的其他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提问,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第七条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委托代理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于庭审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推选代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庭审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亲自参加庭审,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二)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三)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四)进行举证、质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庭审;

  (四)遵守庭审纪律。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庭参加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庭审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辩论时,须文明用语,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或将上述材料副本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庭审参加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庭审主持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审理需要,通知或者邀请证人、相关专业人员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参加庭审。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庭审主持人可以决定不举行庭审,也可以决定按期举行庭审。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之后再申请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不再举行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庭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庭审主持人宣读案由和庭审纪律;

  (二)庭审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

  (三)庭审主持人介绍参加庭审的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庭审主持人宣布庭审开始;

  (五)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行政复议请求;

  (六)被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答复书;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庭审调查,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九)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庭审参加人询问;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庭审主持人宣布庭审结束,庭审参加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庭审主持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第二十条 庭审参加人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补正。庭审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卷。

  庭审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县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庭,并提供场地和设施保障,场地设在县司法局(法制局)。有条件的,还可以对行政复议庭进行数字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