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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教体规字〔2020〕3号、中教体通〔2020〕81号 )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财政(分)局,市直属幼儿园:
  为规范我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办幼儿园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20〕8号)和《中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教体〔2018〕3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教育和体育局“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中山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完善和加强我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综合评价机制和按项目以奖代补机制,做到条件公开、操作规范、结果公平。
  (二)扶优促特,差别扶持。资金分配体现市、镇“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重点扶持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进步较大的镇区以及扶持承担市级教科研示范、帮扶结对、《指南》实验、科学保教示范等优质幼儿园,鼓励镇区和幼儿园有效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在对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时,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重点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第三条 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优化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构建科学的政策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队伍素质和办园水平,较好地满足适龄儿童对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达85%以上,省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90%以上,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5%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0%以上;到2023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

  第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职责: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补助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申请;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编制和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时制订、修订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协助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协同市教育体育局制订、修订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职责:负责组织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做好获批资金的分配和申请划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市级下拨资金给相关幼儿园使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奖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集体办)、民办幼儿园(下同)。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统筹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和办园质量提高等。

  第十条 资金的奖补项目及分配办法:
  (一)普惠示范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根据《关于印发市属5所普惠示范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方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实施。
  (二)对新通过验收的市一级幼儿园,市一次性奖补5万元;新通过验收的省一级幼儿园,市一次性奖补12万元;奖补资金由学前教育补助资金负担,幼儿园所在镇(区)相应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三)对2020年底前幼儿园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奖补标准: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一次性奖补9000元,同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一次性奖补11000元;大学本科毕业一次性奖补3000元;大学专科毕业一次性奖补2000元。奖补所需经费由市、镇各承担50%,市属幼儿园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公办幼儿园建设奖补标准:对2020-2023年期间新增的公办园按教育部门核定班数每班1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含对原有公办幼儿园通过闲置物业等改建或就近扩建等方式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且符合教育部门规范办园要求的幼儿园);对回收民办园改办为公办园的按教育部门核定班数每班1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奖补资金根据各镇区公办幼儿园建设进度,按照年度市级学前教育补助经费总预算,先完成先拨付使用的原则,用于公办幼儿园装修费、设施设备费等方面支出。
  (五)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标准:对专任教师学历大专率达85%、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80%、配齐两教一保、无乱收费现象、年检合格的市一级或以上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教育部门核定的幼儿园办学规模,在当年市级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中统筹给予奖补,标准不高于7000元/班/年(不含镇区普惠性幼儿园补助)。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六)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新评定的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园、帮扶结对项目牵头园和省级科学保教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为每所幼儿园5万元。
  (七)开展学前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由市教育体育局统筹,根据市强师工程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项目。具体项目经费标准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方式: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先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切块分配,每个项目再根据具体方案采用专家评审、定向定额等方式分配。其中,普惠示范幼儿园补助项目通过生均定额方式定向实施;等级幼儿园奖补项目、幼儿园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奖补项目、公办幼儿园建设奖补项目、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指南》实验园补助项目等采用专家评审或内部集体研究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实施补助。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年度预算下达后,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可行性评估和项目资金需求等制定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向各镇区和幼儿园发布每次相关的申报要求。
  (二)申请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镇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普惠示范幼儿园直接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
  (三)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教育体育局复核。
  (四)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该项目管理办法,需组织评审工作的,则成立补助资金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提出拟奖补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资金评审要求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不需组织评审的,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五)市教育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市教育体育局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发补助资金分配文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镇区财政局(分局)按照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及时安排给相关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市级下拨的经费,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并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资金;幼儿园终止办学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剩余的补助资金,由各镇区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第十六条 市教育体育局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监督制度,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专账,确保资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教育体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等情况。
  (三)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教育体育局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按规定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体育局应加强对市学前教育补助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每年度专项资金核查计划,对下属单位、镇区业务部门及其他二次分配对象进行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项目涉及资金金额不低于该专项资金总额的10%,每三年全面核查一轮,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各有关用款单位应定期向市教育体育局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如项目申报、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拨部分的资金或全部资金,并停止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如发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补助资金并追回已划拨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并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补助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中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教体〔2015〕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