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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 深财购〔2005〕6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实现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信息和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及区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抽取,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批准进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管理具体事项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家库本着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专家,应从专家库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维护,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并负责专家入库审核、聘用、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区不再组建专家库,其评审专家经审核后一并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质疑投诉。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扩大专家人数,为两级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各种人力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专业分类,以满足市、区政府采购抽取评审专家的需求。
  专家库中的每名专家最多只能评审两个对口专业。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形象、学历、专业、职称、聘书编号、培训、年检、评标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以此作为专家年审和使用的依据。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作和发放专家卡。专家卡正面包括专家的姓名、编号、评标类别、发证时间和彩照(加盖钢印),背面注明专家评标须知。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向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授予专家抽取权限,发放电子密钥,培训相关人员,并接受相关业务咨询。
  第十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并负责为专家抽取、邀请提供独立工作室和专线电话,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要积极吸纳广东省内以至全国有关的资深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进入名册,为特殊采购提供广泛的技术资源。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开标或谈判开始前24小时内(周一的项目当天)抽取评审专家,异地专家在开标或谈判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可有不超过三次的专家抽取机会。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作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非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专职人员,不得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邀请工作。评审专家必须经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并依序发出评审邀请,禁止人为操作。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相关人员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如出现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家,或者抽取专家数量达不到政府采购项目所需数量情况时,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由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专家标准推荐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确定。
  第十五条 邀请专家时,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通知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之评标项目的专业内容,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或邀请工作完成后,专家库抽取系统锁定邀请结果,开标前30分钟由专职人员向项目工作人员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须提前15分钟抵达评标现场签到,凭专家卡或身份证换取并佩戴评标卡,评标结束后换回专家卡。
  第十八条 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劳动报酬。参加同一项目复评的专家,不再发放专家评审费。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负责抽取和邀请专家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如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告之同级财政部门及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抽取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抽取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监督机制,做好保密工作,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泄漏专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标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并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未在评标前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通知人;
  (四)接到评标通知后,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其他专家等评标前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接到评标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标;
  (六)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标信息,或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七)参加评标时,发现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八)参加评标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九)在评标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的;
  (十)在评标过程中,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一)拒不向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二)评标过程中,擅离评标现场;
  (十三)评标期间,未关闭通讯工具或未按规定将通讯工具临时上缴项目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十四)对评标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五)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不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活动。其他采购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立即中止评标活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考核,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表》,经审定后录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专家如发生第二十六条中所列行为1次的,考核级次为“中”,提出警告;发生2次的,考核级次为“差”,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