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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建法〔2009〕13号)


各建设、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地下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
  为了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结合珠海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管科反馈。
  附件:《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签订《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填写“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档登记卡”(表格可在市城建档案馆网站http://www.zhcjda.com下载),并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2004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定线测量与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成果文件及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数据文件的格式要求为EXCEL、ACCESS、XML、AUTOCAD。竣工测量采集的数据应符合市城建档案馆数据入库的相关要求。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数据文件和图形文件应根据上述相关规范形成,以保证珠海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对工程纸质档案及电子文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须提交的档案资料: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电子数据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部分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文件,电子文件。
  (二)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市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出施工文件及部分验收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余档案资料留市城建档案馆先归档入库。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将施工文件、验收文件及工程结算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没有取得《市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要符合《关于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有关要求的通知》(珠建城档[2009]11号)的要求。
  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依据《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原有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或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原有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电子数据文件,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应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地下管线普查、专项普查和补测补绘的成果,各相关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否则,由市建设局按照《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附件1:
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编号: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6号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0756-2276270         联系电话: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节约资源、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对工程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2.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甲方负责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市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负责接收该工程档案进馆保存。
  3.工程档案移交归档后,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同时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对于乙方查询利用该单位的工程档案,甲方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指定专职资料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
  2.在工程招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时,乙方应当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以及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乙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以及归档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此项工作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完成)。
  工程档案的收集范围详见《珠海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及相关规定;工程档案的整理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指南》的要求。
  4. 乙方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甲方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以及提交与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报盘(EXCEL格式)。
  6.乙方对自己保存在甲方的工程档案可于工作日凭有效证明进行查询利用。
  二、注意事项
  (一)乙方编制工程档案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移交原件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与相关部门认可的复印件。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完成定位以及竣工测量。乙方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竣工测量成果以及有关的电子数据文件(EXCEL、ACCESS、XML、AUTOCAD格式)应当与工程档案一起向甲方移交。
  (六)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七)工程技术文件应该按照《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以下简称《省统表》)的统一表格、表式编制,不得自制表格,《省统表》没有规定的除外。
  (八)对于停建、缓建的工程,暂由乙方保管工程档案。
  (九)对于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乙方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甲方移交。
  (十)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乙方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甲方移交。
  三、相关责任
  甲乙双方未按责任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无过错方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档登记卡

建设单位 (盖章)

 

工程造价

万元

法人代表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负责资料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长度

M

起点

座标

X

 

终点

座标

X

 

开工日期

 

Y

 

Y

 

完工日期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施工单位

桩基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土建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管线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水电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建 档 须 知

1.建设相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2.为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工程资料应按工程的进度及质量要求,及时测量、形成、收集,收集范围详见《珠海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

3.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3.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筹备组对工程档行预验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及电子数据文档。

5.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筹备组负责市政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预验收。联系电话:2276270

备 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