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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2020)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茂府规〔2020〕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19号)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市政府对《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茂府规〔20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开创全面开放新格局,在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根据国家、省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逐步推进有关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石油化工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矿产资源加工产业、特色轻工纺织产业、医药与健康产业、金属加工及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六大工业主导产业。投入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能源产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2019-2022年,对在茂名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在我市设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比例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茂名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对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属地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各最高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项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奖励政策,但可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比例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本条及下面所指实际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茂府规〔2018〕14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用地批准手续)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允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及政府相关规定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外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茂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经省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茂名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的实施意见》(茂银发〔2017〕61号)规定享受金融政策。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搭建外资企业融资平台。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茂名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探索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或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的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落实省人才“优粤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企业人员给予便利。强化人才激励措施,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申报我省“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认定政策。支持外籍大学生在茂名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科技人员在茂名创办科技型企业。逐步推行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价值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名牌、地理标志、3C认证等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知识产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移转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登记注册等证照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承接落实好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深入落实《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府办〔2018〕47号),加快项目审批建设。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尽快实现“一次录入,一单多报”,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全口径进出口数据共享。积极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积极落实“三互”合作事项。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积极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扩区、区位调整和设立飞地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落户我市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外资企业进入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园区项目,已符合园区规划的,可以按规定简化环境保护手续。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由茂名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建立市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茂名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和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跟踪服务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全过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支持力度,于3个月内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修订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茂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1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根据国家、省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逐步推进有关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石油化工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矿产资源加工产业、特色轻工纺织产业、医药与健康产业、金属加工及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六大工业主导产业。投入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能源产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税务局、茂名石化公司、茂名海关、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3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奖励外资新项目。2019-2022年,对在茂名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比例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茂名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4

鼓励外资增资扩产。2019-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按项目属地财政贡献比例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茂名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财政局

5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9-2022年,对在我市设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比例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对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属地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各最高奖励1000万元。

市商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6

 

上述奖项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奖励政策,但可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比例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商务局

7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茂府规〔2018〕14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税务局

8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用地批准手续)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允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9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10

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及政府相关规定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外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茂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经省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

市科技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税务局,茂名海关

11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或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的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12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茂名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的实施意见》(茂银发〔2017〕61号)规定享受金融政策。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搭建外资企业融资平台。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茂名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13

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

市金融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14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落实省人才“优粤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企业人员给予便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申报我省“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认定政策。支持外籍大学生在茂名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科技人员在茂名创办科技型企业。逐步推行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价值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名牌、地理标志、3C认证等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知识产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移转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茂名海关

17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登记注册等证照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承接落实好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深入落实《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府办〔2018〕47号),加快项目审批建设。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尽快实现“一次录入,一单多报”,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全口径进出口数据共享。积极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积极落实“三互”合作事项。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海关

18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积极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扩区、区位调整和设立飞地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落户我市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外资企业进入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园区项目,已符合园区规划的,可以按规定简化环境保护手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茂名供电局

19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由茂名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建立市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茂名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和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跟踪服务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全过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市招商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商务局、外事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