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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91〕65号
  • 公布日期:1991.09.16
  • 施行日期:1991.09.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时效已过)


          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穗府(1991)65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南沙经济区的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参照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赋予南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下列经济管理权限。
  一、南沙经济区实行计划单列。
  区内项目审批权限:除楼堂馆所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委托区管委会代发。
  三、区内自用物资的进口,除机电产品和国家及省管的商品外,由区管委会审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经济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区管委会审批。
  四、区管委会可以按国家规定审批确认区内产品出口型企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区内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五、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市依照审批权限分批批给区管委会掌握,委托区管委会在批出的土地内自行安排使用。
  六、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内投资项目,其土地使用,由区管委会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七、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区管委会核发。
  八、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议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区内的房产登记。
  九、区内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区内税务部门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区内企业注册登记由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济区内机构设置原则上由区管委会自行决定,如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征求主管部门的同意。人事审批权下放给区,需调入干部、技术人员,由区管委会直接审批调入。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十一、经济区设供电管理机构,其职责权限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凡委托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如超过番禺县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均需报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