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贸工法字〔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深经发〔1998〕52号 1998年7月9日)
(深经发〔1998〕52号 1998年7月9日)
各区贸工部门、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贸工部门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市贸工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企业购买国内原材料所需费用,必须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兑换的人民币。 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加工单位的特准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外商委托加工单位购料的委托书;
(四)加工单位的国内购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商务单位加具意见);
(五)国内购料清单(一式三份)。 加工单位受托在国内购料时,应要求国内料、件供应商出具有效发票,合同执行完毕,一同报海关申请核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内购料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