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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深房改〔200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及驻深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促进我市房改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保证安居房上市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各产权单位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房改档案的整理工作,加强房改档案的管理。我办将组织进行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验收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每套住房房改实物档案和单位房改审批资料实物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所有实物档案必须按顺序编号排列,并建立档案目录,以利于查阅。房改实物档案即房改售房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档案,是房改审批过程的原始记录。

  (一)产权单位对参加房改的每套住房都必须建立实物档案,档案要求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每套实物档案具体应包括房地产权资料、购房者资料和买房资料三项内容。其中买房资料一项需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房改办)制定的统一格式表格。各单位的历史档案需要补齐的,一律采用现行统一表格;

  (二)市房改办每次审批房改后,发给产权单位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和《申请房改住房分户表》(或其它类型住房分户表),产权单位应建立实物档案长期保存。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保存原件;已办理的,保存复印件;

  (三)房改实物档案应根据产权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编制卷内材料目录和案卷目录;档案存放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用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查询、借阅制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统一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完整准确地录入房改电子信息档案。

  电子信息档案即把实物档案中的信息全部录入电子计算机,利用电子计算机来进行档案信息的审核、存储、查询、统计等,由此形成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台专门用于房改信息管理的电子计算机;

  (二)计算机内安装市房改办主持开发的《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管理软件》;有能力的单位可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开发工作,但应以满足房改档案管理需要为前提;

  (三)所有购房户的相关资料都要使用房改信息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四)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的信息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及时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三、各产权单位须配备房改工作人员,负责房改申报和房改档案管理工作。

  各产权单位应设有长期性的房改主管部门,房改工作人员应参加市房改办举办的房改岗位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房改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从事房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和电脑操作技能。


  四、房改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程序。

  (一)取得房改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会同其他人员完成产权单位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建档工作,并将电子信息、档案的有关内容拷贝在软盘上;

  (二)单位填写《安居房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房改住房档案清单》,将以上资料汇同产权单位电子信息档案软盘,申报到市房改办;

  (三)市房改办将产权单位的电子信息档案同《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中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不合格的,与产权单位磋商解决办法,直至合格;合格的,市房改办派工作人员到产权单位验收房改实物档案,同时校验《产权单位房改住房清单》中非抽查样板户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房改申报时已校验的除外)。依照验收的评分标准,总评分达70分以上为达标。未达标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四)各单位的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达标后,市房改办将产权单位电子信息档案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同时在《产权单位房改住房清单》上加盖市房改办的审核合格章。


  五、产权变更等特殊情况的房改档案处理。

  (一)因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放小"等原因,形成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情况时,其债权债务有明确归属的,由归属单位统一完成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并在向市房改办申报电子信息档案时附上报告详细说明;未有明确归属的,由购房者个人直接向市房改办申请,由市房改办统一审核管理;

  (二)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申报的电子信息档案的具体内容如果与过去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的材料(房改批复及分户表)内容有出入。例如,原产权单位的名称变更,购房申请人的变更,住房情况的变更等等,申报内容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申报时须附详细报告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


  六、区级房改主管部门房改档案管理职责。

  (一)各区房改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市房改办的房改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改资格证书,同时,市房改办授予各区房改主管部门房改审批权及负责组织实施区属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

  (二)各区房改主管部门应建立《区级住房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库》,并建立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的房改实物档案;

  (三)各区房改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属单位建立各产权单位房改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并负责区级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工作;

  (四)区属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基本完成后,市房改办组织工作人员对《区级住房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库》及房改实物档案进行验收,达标后并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各有关单位请依照上述有关要求严格完成房改档案管理达标工作。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