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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已被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粤府〔199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说明   
1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粤府办[1994]40号       
2 电力建设资金 [1991]价重字568号 粤经能[1990]674号 粤府函[1990]206号取消省自行提高 的2.5分/千瓦 时
3 地方燃料附加费 粤府办[1994]40号 降低50%,剩余 50%并入市、县 电价
4电网建设费粤府办[1994]40号       
5课本价格调节基金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       
6 安全生产(管理)基 金粤水电人劳字[1992]82号
7 中药材开发基金 [83]粤财企字第158号 国药联材字[83]327号
8广东省农村卫生基金粤办函[1992]278号       
9 统配化肥经营费用基 金粤价重字[1991]337号
10报纸价格调节基金粤价农轻字[1993]323号       
11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粤府办[1997]50号       
12碘盐价格调节基金粤价[1996]9号       
13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粤价重字[1988]341号       
14旅游建设发展基金粤旅业字[1988]162、290号       
15 进口卷烟专项调节基 金粤府[1988]161号
16 渔港建设基金 [84]粤水产字第042号 粤价[1995]238号
17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粤价[1997]263号       
18港澳电话附加费粤办函[1984]864号       
19农用电话初装费粤价重字[1987]231号       
20 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 粤价重字[1987]13号 粤局电字[1987]06号
21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粤发[1993]15号       
22合作事业基金[83]粤二轻企字第99号       
23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粤办函[1991]571号       
24 广东省影剧院维修专 用资金粤文财字[91]84号
25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粤民优[1997]6号       
26 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 专用资金粤府[1993]149号 粤府[19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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