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粤府〔1998〕106号
- 公布日期:1998.12.30
- 施行日期:1998.12.30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20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粤府〔199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说明 |
1 |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 粤府办[1994]40号 | |
2 | 电力建设资金 | [1991]价重字568号 粤经能[1990]674号 粤府函[1990]206号 | 取消省自行提高 的2.5分/千瓦 时 |
3 | 地方燃料附加费 | 粤府办[1994]40号 | 降低50%,剩余 50%并入市、县 电价 |
4 | 电网建设费 | 粤府办[1994]40号 | |
5 | 课本价格调节基金 | 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 | |
6 | 安全生产(管理)基 金 | 粤水电人劳字[1992]82号 | |
7 | 中药材开发基金 | [83]粤财企字第158号 国药联材字[83]327号 | |
8 | 广东省农村卫生基金 | 粤办函[1992]278号 | |
9 | 统配化肥经营费用基 金 | 粤价重字[1991]337号 | |
10 | 报纸价格调节基金 | 粤价农轻字[1993]323号 | |
11 | 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 粤府办[1997]50号 | |
12 | 碘盐价格调节基金 | 粤价[1996]9号 | |
13 | 化肥价格调节基金 | 粤价重字[1988]341号 | |
14 | 旅游建设发展基金 | 粤旅业字[1988]162、290号 | |
15 | 进口卷烟专项调节基 金 | 粤府[1988]161号 | |
16 | 渔港建设基金 | [84]粤水产字第042号 粤价[1995]238号 | |
17 | 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 | 粤价[1997]263号 | |
18 | 港澳电话附加费 | 粤办函[1984]864号 | |
19 | 农用电话初装费 | 粤价重字[1987]231号 | |
20 | 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 | 粤价重字[1987]13号 粤局电字[1987]06号 | |
21 |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 粤发[1993]15号 | |
22 | 合作事业基金 | [83]粤二轻企字第99号 | |
23 | 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 粤办函[1991]571号 | |
24 | 广东省影剧院维修专 用资金 | 粤文财字[91]84号 | |
25 | 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 粤民优[1997]6号 | |
26 | 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 专用资金 | 粤府[1993]149号 粤府[1994]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