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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研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研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科字【1986】139号)


各区、县科委、档案局,各有关局、总公司、大专院校、直属厂科技处、档案室和科研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研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制度之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望随时反映给我们。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 州 市 档 案 局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广州市科研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并经整理立卷归档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包括理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新方法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重大项目的阶段性课题研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发展创新研究等,是技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研档案的原则,使科研档案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科研档案。
  第四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研档案并由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领导。
  第五条 科技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科研档案的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定期检查,协助、督促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借阅工作;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负责检查科研成果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定期召集有关科技、档案人员对科技档案的鉴定,及时为科研、生产提供科研档案资料。
  第六条 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档案工作业务,保守国家机密,忠于职守。
  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如调动工作,应办妥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方可办理调动工作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对每个科研项目研究的全过程,都应有专人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并把这一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的内容,列入有关部门。课题组和科研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纸质要优良,图纸规格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每一科研课题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将科研文件材料加以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并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审查签名后,及时交档案室(科)归档。否则,不予安排新研究课题。
  每项科研项目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文件材料,未经档案部门验收,各单位均不予鉴定、验收。否则不予安排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凡单位申请专利的项目,无论获得专利与否,均应将科研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室(科),获得专利的保密项目,其科研文件材料在未发布公告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将科研文件材料占为私有,对每一课题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召开的会议或出国、赴港考察等资料,应交档案室(科)登记并保管。科研人员工作调动,须将科研文件材料清理上交单位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申报奖励,科研新产品申请免税,须具有本单位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书,证明科研档案完整归档,才能办理申请鉴定、奖励和办理申请新产品免税。
  第十三条 销毁科研档案,要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送市科委备案。销毁科研档案,要有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必须集中在科技档案室统一保管,保管的档案应有专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设施。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五条 科研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科研档案须经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除按规定内容向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提交一套该项目科技成果档案外,同时向市科委送一套副本。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档案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损失直至交由司法部门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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