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佛山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5〕72号
- 公布日期:2015.12.31
- 施行日期:2015.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保留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15]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
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精神,推进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加强对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并与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从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安排,与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对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省市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资金规模4000万元,按照实际情况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同时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工作,审定风险补偿资金支出预算和核销等重大事宜并做好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
市科技局负责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的组织实施。受理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投资项目备案和风险补偿申请并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的备案核实、跟踪管理和专家评估等有关工作,开展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宣传推广,审核创业投资风险的补偿申请,做好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办理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对省、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投资机构和所投资企业资质核实,创业投资项目备案形式审查,协助投资项目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清算,项目跟踪和监督信息披露,风险投资补偿申请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投资及退出的合理性评价,风险补偿项目挂牌公示、撮合交易和清算交割,风险补偿金额核定,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为保证资金的顺畅运行,受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包括备案审查、登记托管、合理性评价、投资跟踪及持续信息披露、交易撮合、清算交割等相关费用。管理费用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内容要求支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申请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所管理资产(基金)规模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
对创业投资失败项目,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同时按照粤科规财字〔2015〕21号文的有关要求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市两级财政共同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创业投资机构按投资计划经第三方托管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给所投资企业。
所投资企业向本地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申请股权登记、托管或变更登记。
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完成交易后要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申请风险投资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风险投资备案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文件;
(四)创业投资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六)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证明文件以及股东大会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决议文本;
(七)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八)入资凭证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文件复印件、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前后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投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经核实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风险补偿有效期自备案登记日起计算,至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满结束。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获审核通过的所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创业投资机构在减值退出时需通过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向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公示。在转让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有权优先撮合其他个人或投资机构达成交易。
创业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核算,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常年受理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股权分红、股权转让、企业资产或清算收益等的交易凭证;
(三)对减值退出或清算的审计报告。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投资退出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核实风险补偿金额。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和专家评价结果对风险补偿申请项目进行公示并联合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复核和批准。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收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审批意见将省、市财政资金按比例一并拨付到创业投资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汇总风险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并每年两次报备省科技厅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项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省、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2011年新修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备案项目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收集并整理创业投资机构和所投资企业的交易信息以及所投资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等,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
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实行投后备案制,持续信息披露,完善对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创业投资机构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向社会通报事件,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串通创业投资机构恶意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粤科规财字〔2015〕21号文一致,至2018年3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创业投资项目备案和风险补偿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