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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9修订)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七届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9年11月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李希书记调研清远讲话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九、市长离开清远或请假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政府领导实行补位制度。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一区”发展定位,紧扣加快入珠融湾主题,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乡村振兴和广清一体化双轮驱动,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努力探索清远加快高质量发展基本路径,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二、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有关工作安排,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坚定不移调结构转方式,努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全力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十三、要坚定不移加快入珠融湾步伐,更加积极主动与广州对接,推动《深化广清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项工作加快落地,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不断构建大区域、大流通、大市场的环湾区经济发展新格局。
  十四、把握重大机遇,推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积极创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争取在推动乡村振兴、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十五、正确理解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涵,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全市生态安全,把绿色生态打造成清远的核心竞争力。
  十六、聚焦市场、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以强化干部的担当攻坚、落实落细精神改善营商环境。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承办、市司法局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重大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把相关被采纳的意见情况反馈给社会公众。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二十三、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依法依规应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决策的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还应报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专门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三十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突出主责主业,制定并严格实施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而确需开展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需一事一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切实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努力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率、减负担、求实效。
  改进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督查检查考核与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相结合,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更多采取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健全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制度。强化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推进绩效考核,努力实现督考合一,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及市委请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等重大行政措施;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负责人,清远军分区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并于会前向市委报备;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表述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一级,不再层层开会。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协商一致的,附具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分管副市长协调后仍不能解决的,呈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牵涉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的事项要一并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由分管副市长会签。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市委文件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后,以“清府党函”形式报市委。
  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
  重大文件稿如有重大事项作出原则性调整的,须报市长签批同意后报送市委。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清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提前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清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报备,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清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清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在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搞相互宴请、迎来送往,落实好《关于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清党廉发〔2019〕3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