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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办〔1985〕126号
  • 公布日期:1985.09.17
  • 施行日期:1985.09.1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1985)126号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从取消生猪派购任务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私设的屠宰场(点)增多,难于收取畜病合作防治费,使畜牧兽医站经济亏损,大部分县、区的畜病合作防治制度解体,严重影响禽畜疫病以“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禽畜发病率明显上升。为加强我市的禽畜防疫工作,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公所要认真贯彻执行粤府[1985]72号文件关于《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迅速成立牲畜屠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牲畜宰屠场(点)的数量;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的屠宰场(点)。所有的屠宰场(点),在收购生猪时,都要义务为畜牧兽医部门代收畜病合作防治费或防疫费,每头上市肉猪收畜病合作防治费三元五角。区、镇以下(含区、镇)所有屠宰场(点)的待宰牲畜,都应按国家的规定,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宰前检疫和宰后肉检,按章缴纳检疫费。牲畜胴体需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戳)后才准上市销售。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行政措施,尽快恢复和巩固畜病合作防治制度(即生猪保险和耕牛保健),明确畜牧兽医站的责任制和饲养户的义务。
  三、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公所要加强对区畜牧兽医站的领导,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区畜牧兽医站要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本专业搞好综合办站。
  区畜牧兽医站由县(区)畜牧部门和所在的区公所双重领导,以县为主。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由县畜牧部门管理,党团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由区公所负责。如已取消这种管理体制的区,要在今年年底前恢复;尚未实行的,要尽快实行。
  四、要按省、市业务部门提出的指标消灭或控制猪五号病、猪瘟以及鸡新城疫等传染病。各级人民政府要检查督促畜牧部门制订和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使生猪的死亡率保持在百分之二以下。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